江苏省会展业专家库及评审管理办法
(2017年版)
苏展协字 2017 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江苏省会展业的发展,为决策者提供咨询,献计献策,判断运筹,制定行业标准,对会展企业及会展项目进行评估,特建立江苏省会展业专家库。江苏省会展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会议展览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江苏省商务厅委托,由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行业调研,现状分析,行业评价,行业规划,决策咨询,项目评审,等级评定,纳入江苏省会展业专家库管理的人员。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江苏省会展业专家库标准并进行建设管理。江苏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履行对专家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 专家的聘用、解聘、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协会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
第六条 江苏省会展业专家库由不少于15位专家构成,分别来自会展工作领域、大学院校会展专业导师和城市会展经济研究人员。
第七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会展工作领域专家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会展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大学院校导师需具备5年以上会展相关专业教学经验;城市会展经济研究人员具备从事该领域研究5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会展业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调研及评审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士;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第九条 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专家未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将给予警告,并禁止其参加评审活动。
专家与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禁止其参加评审活动。
专家收受参评单位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并禁止其参加评审活动。
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评审方或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参评单位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参评单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评审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章 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 江苏省会展业专家的咨询服务活动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由省会议展览业协会定期或按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研讨,行业诊断,判断运营,预测趋势,参与制定行业规划、撰写论文和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谋划全省会展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江苏省会展业的评审活动应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或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三方评审机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数量应为单数组成。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协会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六条 评审方抽取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审方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审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专家与参评企业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活动开始前三年内,与参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参评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参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参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评企业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审方发现专家与参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五)各政府会展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方应当及时补抽专家。
第二十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专家发现参评企业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评审方应当随评审结果一并公告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专家做出标注。
评审方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审方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评价。
专家可以向协会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协会可根据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方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组织专家开展的咨询服务和评审活动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向评审方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